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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時報【劉懿慧╱台北報導】

納稅人要注意了,納保法減稅措施今年適用!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》今年上路,國人5月報稅時,每戶每人有16.6萬的生活所需費用不用課稅,而受惠最大者為「多人吃飯、少人賺錢」的家庭模式;此外,如果有節稅相關行為,也別忘了填寫聲明表,避免遭補稅加罰。

納保法去年12月底上路,因每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以「人頭計算」,因此報稅時每戶可用16.6萬乘以納稅者、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後,如超過免稅額、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的總金額,就可從綜合所得的總額中減除。

資誠會計師洪連盛舉例,假設一家5口的單薪家庭,3個小孩未成年,其基本生活費83萬元(16.6萬*5);免稅額44萬(8.8萬*5)、標扣額18萬(9萬*2)及薪扣額12.8萬(單薪1人)三者合計為74.8萬,小於83萬,兩者差額為8.2萬,因此可以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8.2萬元。

若是單身納稅義務人未扶養其他親屬,其基本生活費為16.6萬;免稅額8.8萬、標扣額9萬、薪扣額12.8萬,三者合計30.6萬,大於16.6萬,因此無法享有納保法減稅優惠。因此,家戶人口數越多、上班的人越少,則可以享有的優惠最大。

至於如何決定要使用標準扣除額還是列舉扣除額?安永會計師楊建華說,若是一戶中的免稅額加扣除額的總額,低於基本生活費的總額,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。

上述一家5口的範例是採用標準扣除的方式,楊建華表示,若是採用列舉扣除,其基本生活費仍是83萬,假設列舉的部分是30萬元,免稅額、列扣額及薪扣額的總額為86.8萬,高於83萬,因此沒辦法適用納保法所給予的優惠。

此外,若是有節稅行為,楊建華指出,規定有應揭露事項者,應將事實及金額另填報「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一併申報。他指出,依過去制度來看,若是節稅被國稅局發現,容易被認定為「稅負規避」,即使是為了自己公司的租稅規畫,也必須連補帶罰;但若有簽訂該聲明表,稅局如果仍認為是稅負規避,則只要處以15%滯納金,不需補稅加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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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出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6%AF%8F%E4%BA%BA16-6%E8%90%AC%E5%85%83-%E7%94%9F%E6%B4%BB%E6%89%80%E9%9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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